11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B)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 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C)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 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D)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 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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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294), C(80), D(129), E(0) #2822824
統計: A(365), B(294), C(80), D(129), E(0) #2822824
詳解 (共 6 筆)
#6458714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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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C)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民法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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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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