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廚師甲為了獲取廚師乙所研發的某種食材秘方,將乙強行關在某間屋內。甲告知乙,倘若不說出來,就不
讓他離去。乙不得已,只好如實說出。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數罪併罰
(B)強制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想像競合
(C)強制罪吸收剝奪行動自由罪
(D)剝奪行動自由罪吸收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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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1211), C(732), D(3071), E(0) #2796869
統計: A(581), B(1211), C(732), D(3071), E(0) #2796869
詳解 (共 10 筆)
#5402461
剝奪行動自由罪是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強制罪則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於其行使正當權利時,加以妨害。
剝奪他人行動及身體上的自由,比如使人奴隸、私行拘禁及脅迫等內容,以保護被害者的「行動自由」為目的立法。
觸犯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跟強制罪實務認為是吸收關係,只論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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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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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強制”乙講出秘方的方式是“拘禁”他 這題是法條競合,意思就是甲為逼迫乙講出秘方而將他關起來的這個行為,要論他強制罪也可以,要論他私行拘禁罪也可以,但是一事不二罰,到底該處罰他哪一條? 討論惡性較重的第 302 條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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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所謂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符合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觸犯數罪名,因該數罪名所保護者為同一法益,禁止為雙重評價,故僅能適用一法條論罪,而排除其他法條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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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180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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