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持槍向乙宅開槍射擊,欲射殺乙,因乙事先走避未遭殺害。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B)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C)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D)甲屬殺人罪之不能未遂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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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4220), C(156), D(379), E(0) #2796871
統計: A(201), B(4220), C(156), D(379), E(0) #2796871
詳解 (共 6 筆)
#5358412
Q:乙提早逃跑,甲對著乙宅開槍怎樣都殺不到乙,這樣算無危險得成立不能犯嗎?
A:依重大無知說,甲殺不了乙絕非出於重大無知,不可能成立不能犯
依具體危險說,甲開槍行為依據一般人經驗法則絕非無危險行為,也不能成立不能犯
結論:障礙未遂
判斷是否「無危險」,有兩說見解:
(1)實務—具體危險說:此說認為危險是種價值判斷,應以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對象,但非如上述見解事後判斷,應從行為當時一般人觀點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此行為是否能發生犯罪結果或有無危險,有危險為普通未遂,反之不能未遂,依具體危險說看法,旁觀者並無法得知該槍枝是否具擊發功能,依照此說並非無危險,成立殺人未遂罪,並非不能未遂
(2)學說—重大無知說:無危險跟重大無知難劃上等號,客觀上除了完全欠缺危險還必須誤解自然因果法則,非一時偶然未造成侵害,而是出於重大無知認為可能既遂,才能成立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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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765
(B)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刑法§25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C)中止未遂
刑法§27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行為人有終局放棄犯罪之主觀想法(若暫時放棄或另擇時點著手不算)且出於己意
(D)不能未遂
刑法§26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要注意行為必須"自始"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或不可能侵害法益+無危險
e.g.想毒殺A但加入的毒藥劑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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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097
題示甲已有開槍射殺A之行為,因此已屬著手實行殺人之行為,但因為乙已事先離開而沒有造成死亡的結果。
故甲成立刑法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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