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現行土地法規之規定,下列何種權利,得向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A)基地租賃權
(B)基地租用權
(C)耕地租用權
(D)耕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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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4), C(9), D(211), E(0) #1236001

詳解 (共 2 筆)

#5212841

土法133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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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925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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