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為申請殘餘地(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一併徵收之要件?
(A)因徵收土地使用之結果,致殘餘地不能為從來之利用
(B)因徵收土地使用之結果,致殘餘地之價格降低
(C)因殘餘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D)因殘餘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其價格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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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8), C(380), D(7), E(0) #1236005

詳解 (共 1 筆)

#578690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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