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始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
(B)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追究)時效,僅有 2 個月
(C)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所稱「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該深夜係指午後 11 時至 翌日午前 8 時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6 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前後兩次行為均以違反本法同條 款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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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7), B(5048), C(315), D(876), E(0) #2938281
統計: A(1087), B(5048), C(315), D(876), E(0) #2938281
詳解 (共 7 筆)
#5623534
(A) 須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始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
社維法第23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社維法第23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三款既規定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應不以有行為人存在為前提,亦不以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為必要,
縱令無行為人或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均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自無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就行為人行為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所稱「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該深夜係指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
(D)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6 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前後兩次行為均以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三款既規定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應不以有行為人存在為前提,亦不以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為必要,
縱令無行為人或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均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自無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就行為人行為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所稱「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該深夜係指午後 11 時至翌日午前 8 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
(D)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6 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前後兩次行為均以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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