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B)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異議書狀之翌日起 3 日內,連同有關卷宗送交該管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C)簡易庭就其事務管轄即警察機關應移送案件所為之裁定,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如有不服,仍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D)地方法院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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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8), B(836), C(5517), D(516), E(0) #3255309
統計: A(828), B(836), C(5517), D(516), E(0) #3255309
詳解 (共 10 筆)
#6240520
社維法
58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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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92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8 條
受裁定 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
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
裁定 , 有不服者 ,得向同法院普通庭
提起抗告 ; 對於普通庭之裁定 , 不得
再行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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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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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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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規定:「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事務管轄案件所為之裁定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因此,警察機關如果對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例如警察認為應處拘留,簡易庭卻裁定不罰或僅輕罰),依法是可以提起抗告的,選項敘述「仍不得提起抗告」與法律規定不符。 -
(A) 正確:
依據第55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由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
(B) 正確:
依據第56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若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應於收受異議書狀之翌日起 3 日內,連同有關卷宗送交該管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
(D) 正確:
依據第59條第2項規定,地方法院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屬於終審裁定,不得再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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