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違反本法案件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聲明異議
(B)原處分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收受後 5 日內加具意見,送交簡易庭
(C)受裁定人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D)受裁定人對簡易庭就第 45 條移送案件所為之裁定不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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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9), B(1139), C(1324), D(5173), E(0) #2019114
統計: A(1089), B(1139), C(1324), D(5173), E(0) #2019114
詳解 (共 7 筆)
#3776477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聲明異議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B)原處分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收受後 5 日內加具意見,送交簡易庭
第56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C)受裁定人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第57條第3項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D)第58條→正解
91
0
#3967575
A5日
B3日
C聲明異議不能抗告
18
0
#5042538
(A)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B)第56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C)第57條第3項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D)第58條 正確
10
0
#3461797
社會秩序法55條
5
1
#641450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1.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2.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6 條(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1.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2.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3.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1.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2.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3.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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