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相關處罰及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警察機關申請
分期繳納
(B)裁定停止營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
其營業
(C)經依本法處罰之行為人,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D)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未在場者,應由警察機關於 10 日內,將其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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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8), B(4614), C(1589), D(585), E(0) #2019118
統計: A(2008), B(4614), C(1589), D(585), E(0) #2019118
詳解 (共 8 筆)
#4019795
(A) 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警察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違法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B) 裁定停止營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其營業
違法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7 條
I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II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C) 經依本法處罰之行為人,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社維法第26 條 (加重處罰之行為)
I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D) 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未在場者,應由警察機關於 10 日內,將其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違法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8 條
社維法第26 條 (加重處罰之行為)
I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D) 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未在場者,應由警察機關於 10 日內,將其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違法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8 條
I 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送達之。
215
3
#3647105
A、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
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
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
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
之。
62
0
#4006107
A

D

49
1
#3934302
C 26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D 49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
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
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
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20
0
#6128970
5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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