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行政救濟機關可依何原則不予審理?
(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B)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C)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D)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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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 C(66), D(6), E(0) #3791682
統計: A(30), B(10), C(66), D(6), E(0) #3791682
詳解 (共 2 筆)
#7323476
這題考的是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的**「入門門檻」**,也是國考中非常經典的觀念。
正確答案是 (C)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 核心解析:為什麼是「程序優先實體」?
在法律審理的過程中,有一個鐵律:「先審查程序,後審查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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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合法性前提): 行政救濟機關(如訴願會、行政法院)在拿到案件時,第一步不是看你被課稅課得對不對,而是看你的「申請手續」合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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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有沒有在收受稅單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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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 有沒有簽名蓋章?有沒有遞交給正確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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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審查(實質內容): 如果「程序」過關了,機關才會進入「實體」階段,去討論稅率算得對不對、事實認定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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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審理的後果: 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提出救濟,這屬於程序不合法。既然程序這一關就沒過,行政機關就會直接給予「不受理」的處分,根本不會去管你提出的理由有多充分。這就是「程序優先於實體」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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