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直轄市的區長如何產生?
(A)由區民選舉產生
(B)由市長提名經市議會同意後任命
(C)由市政府指派公務人員擔任
(D)由內政部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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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1), C(296), D(2), E(0) #1278285

詳解 (共 2 筆)

#2256455
地方制度法第 58條 直轄市、市之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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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 58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

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

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

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因此直轄市、市之區公所,區長是由市長依法任用,(→由市政府指派公務人員擔任),不須經市議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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