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稅捐保全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 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B)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 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C)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 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D)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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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 C(8), D(90), E(0) #3563276
統計: A(1), B(11), C(8), D(90), E(0) #3563276
詳解 (共 3 筆)
#7330558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
一、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二、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一、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二、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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