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 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無法符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A)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B)個人自住房屋、土地,依法計算所得額為 300 萬元,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 滿五年,交易前五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 易前五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免稅規定
(C)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D)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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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查的是在特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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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4-4條 1.個人及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