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企業組織得就其一定比例提撥為職工福利金之來源?
(A)創立時之資本總額
(B)每個職員工人每月之薪津
(C)下腳變價
(D)職工年終獎金或三節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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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8), C(48), D(262), E(0) #2593319
統計: A(44), B(28), C(48), D(262), E(0) #2593319
詳解 (共 2 筆)
#4687818
第 2 條
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
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
撥。
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
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
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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