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拍賣乃特種買賣,民法對於拍賣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B)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者,拍賣因而成立
(C)應買人所為之應買之表示,雖有出價較高之應買,仍不失其拘束力
(D)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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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7), C(515), D(189), E(0) #3127303
統計: A(116), B(27), C(515), D(189), E(0) #3127303
詳解 (共 3 筆)
#5907173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民法第39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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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307
民法第 392 條
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A)正確
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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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91 條
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B)正確
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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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95 條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C)錯誤(應買人所為之應買之表示,雖有出價較高之應買,仍不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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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94 條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D)正確
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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