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回復我國國籍者之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回復國籍日起 1 年後,得擔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B)自回復國籍日起 2 年後,得擔任立法委員
(C)自回復國籍日起 3 年後,得擔任縣議員
(D)自回復國籍日起 10 年後,得擔任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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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9), C(532), D(71), E(0) #2966063
統計: A(43), B(19), C(532), D(71), E(0) #2966063
詳解 (共 4 筆)
#5571412
國籍法第18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籍法第10條第1項:
一、總統、副總統。(D)
二、立法委員。(B)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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