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為乙之配偶,目睹乙、丙共同竊盜及丙於竊盜後又另行性侵被害人,經檢察官就乙、丙之犯行
一併起訴,在法院審理中,甲被以證人傳喚到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就乙、丙共同竊盜及丙性侵部分為證人時,均得拒絕證言
(B)甲就乙與丙共同竊盜部分為證人時,得拒絕證言,但就丙性侵被害人部分為證人時,不得拒絕 證言
(C)甲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乙竊盜之事項,於反詰問時得拒絕證言
(D)甲就乙、丙共同竊盜及丙性侵部分為證人時,均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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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71), C(75), D(15), E(0) #3116613
統計: A(21), B(671), C(75), D(15), E(0) #3116613
詳解 (共 3 筆)
#6009535
刑訴法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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