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我國審計準則 500 號「查核證據」之規定,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可歸納出那些原則?①查核證 據取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之可靠性高於來自受查者內部 ②查核證據來自受查者相關控制有 效之可靠性較高 ③查核人員直接取得之查核證據較間接或推論取得之查核證據更為可靠 ④檢查數位化或以其他方式轉換為電子形式之文件而取得之查核證據,較檢查原始文件而取得之 查核證據更為可靠
(A)僅①②③
(B)僅②③④
(C)僅①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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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0), E(0) #3663815

詳解 (共 2 筆)

#7334270

依審計準則500號「查核證據」第41條的規定,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及查核證據本身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查核證據取得時之情況(包括與其編製及維護攸關之控制)有關。因此,不同種類查核證據之可靠性雖有原則可循,但仍應考量重要例外情況之存在。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即使取自受查者外部,仍可能存在影響其可靠性之情況。例如,當外部受查詢者未具備相關知識或管理階層專家缺乏客觀性時,取自外部獨立來源之資訊可能不具可靠性。雖然例外情況可能存在,有關查核證據之可靠性仍可歸納出下列原則:

1.當查核證據取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時,其可靠性較高

2.當查核證據來自受查者內部時,若受查者相關控制(包括對其編製及維護之控制)有效,其可靠性較高

3.查核人員直接取得之查核證據(例如觀察控制之執行情形),較間接或透過推論取得之查核證據(例如查詢有關控制之執行情形)更為可靠

4.書面形式(不論係紙本、電子或其他媒介)之查核證據,較口頭取得之證據更為可靠(例如會議紀錄較事後對討論事項之口頭聲明更為可靠)。

5.檢查原始文件而取得之查核證據,較檢查影印、傳真或縮影、數位化或以其他方式轉換為電子形式之文件而取得之查核證據更為可靠,後者之可靠性取決於對該等證據編製及維護控制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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