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照「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禁止與假釋出獄 1 年之竊盜犯接觸交往
(B)接觸交往包括以 line 通訊
(C)刑事小隊長於接觸交往前,應報請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D)緊急特殊情況未能事前以書面報准者,實施後,應於 1 日內將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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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8), C(48), D(353), E(0) #311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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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622
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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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392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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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580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三、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下列特定對象接觸交往
(一)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二)註記或準註記幫派組合成員。
(三)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
五、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 、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 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 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 表(以下簡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 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 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
 (三)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 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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