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警員執行警勤區訪查,適逢被訪查人父子發生爭吵,警員勸阻未果,引發兒子不滿並持刀攻擊警員, 警員順手拿起被訪查人家中之球棒,擊落兒子刀械,造成右手骨斷裂,並以現行犯逮捕。下列敘述何 者最不適當?
(A)警員使用之球棒,雖非警察裝備,仍屬警械
(B)所屬警察分局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C)警察局得申請內政部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D)警員應迅速通報,將傷者送醫並做必要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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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91), C(526), D(4), E(0) #311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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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330
警械使用條例10-1: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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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063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使用時機、過程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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