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警員執行警勤區訪查,適逢被訪查人父子發生爭吵,警員勸阻未果,引發兒子不滿並持刀攻擊警員,
警員順手拿起被訪查人家中之球棒,擊落兒子刀械,造成右手骨斷裂,並以現行犯逮捕。下列敘述何 者最不適當?
(A)警員使用之球棒,雖非警察裝備,仍屬警械
(B)所屬警察分局應進行調查,並提供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C)警察局得申請內政部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D)警員應迅速通報,將傷者送醫並做必要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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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91), C(526), D(4), E(0) #3116278
統計: A(48), B(91), C(526), D(4), E(0) #3116278
詳解 (共 2 筆)
#5990063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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