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醫院之受僱者若欲進行罷工,不需遵守下列何項規定?
(A)不得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進行罷工
(B)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宣告罷工
(C)工會應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後,始得宣告罷工
(D)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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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83), C(42), D(38), E(0) #285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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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6510
勞資爭議處理法  (A)第 5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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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977

第 54 條3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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