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察運用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相關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分局長轉檢察官核准後實施
(B)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 1 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程序報 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年,不限次數
(C)警察運用第三人並不具「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D)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並給予相關證明文件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X (A)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
未解鎖
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