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占有人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B)受他人指示而對物管領之受僱人,為間接占有人
(C)將不動產設定典權供人使用收益之出典人,為間接占有人
(D)占有他人土地為農作之農育權人,為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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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47), C(114), D(86), E(0) #2937949
統計: A(19), B(447), C(114), D(86), E(0) #2937949
詳解 (共 4 筆)
#5536399
定義
占有,指對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為利益之一種,得為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客體。
占有,指對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為利益之一種,得為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客體。
占有人,為對物有管領力之人
1. 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
2.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3. 占有輔助人: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1. 直接占有人: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能力者,不一定是所有人,而是指自身對於物可為直接管領之人。(民法第940條)
2. 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如地上權、農育權、典權、質權、租賃、寄託等關係),由他人為其管理該物,而自身僅間接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民法第941條)
3. 占有輔助人:
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並非廣義之占有人。(民法第942條)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1.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被侵奪者。(民法第962條前段)
2. 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被妨害者。(民法第962條中段)
3. 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民法第962條後段)
4. 短期消滅時效: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963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1.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被侵奪者。(民法第962條前段)
2. 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被妨害者。(民法第962條中段)
3. 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民法第962條後段)
4. 短期消滅時效: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963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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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930
(D)占有他人土地為農作之農育權人,為直接占有人,
農育權人941的間接占有是該他人(被你占有之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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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25
(B) 改為 占有輔助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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