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曾未經許可入境者,得不予許可;此不予許可之期間,最長 係管制幾年?
(A)4
(B)5
(C)6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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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60), C(12), D(43), E(0) #2052108

詳解 (共 2 筆)

#4154878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
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曾未經許可入境。(二年至五年)
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一年至三年)
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一年至三年)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一年至五年)
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
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
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
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二年至五年)
八、現(曾)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二年至五年)
九、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一年至三年)
十、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
怖活動之虞。
十一、現(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
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延期
,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九款情形:一年至三年。
三、有第四款情形: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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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928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9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曾未經許可入境

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

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

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八、現(曾)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九、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

十、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十一、現(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

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延期,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九款情形:一年至三年。

三、有第四款情形:一年至五年。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不受前二項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情形,移民署得會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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