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60 號及第 490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在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範圍內?
(A)國家不對宗教活動收益課稅
(B)個人拒絕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C)各宗教信仰於國家法律前一律平等
(D)教會對捐助財產之自由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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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1), B(185), C(152), D(1040), E(0) #3254509
統計: A(3041), B(185), C(152), D(1040), E(0) #3254509
詳解 (共 5 筆)
#6462360
憲法第13條: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1.人民個人內心的信仰自由
2.外在的宗教實踐行為自由
純宗教活動所生收益(如香油錢、捐獻、法會儀式)
原則上基於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不課稅
只限於與宗教實踐有密切關聯的活動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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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經營商業行為(如開餐廳、賣商品)
依法課稅,非憲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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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101
釋字第573號
1.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2.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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