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女記者甲近一年頻繁接獲惡意騷擾電話及不雅郵件與訊息,造成她心理上很大的壓力,故至派出所報案,身為派出所的員警,你受理後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跟蹤騷擾案件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所以本案若認有必要,可調取通聯紀錄,以查明行為人身分
(B)通知行為人到案說明,認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僅能依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C)分駐所或派出所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應立即通報單位主管及婦幼業務單位,分局及警察局婦幼業務單位應逐案落實管制案件進度
(D)後續經警察調查行為人疑似患有精神疾患,應轉介衛政單位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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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1805), C(60), D(26), E(0) #3116135

詳解 (共 5 筆)

#5908929
《跟騷法》法條規定,警方調查期間若發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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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037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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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921
(A)第 18 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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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638

B錯在,不是「僅能依被害人之請求」

而是受理後即應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告知權利及服務措施(4I),再來如調查後「有犯罪嫌疑」,應「依據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告誡書(4II)
補充:
Q:針對告誡書怎麼救濟?
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4III)
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4IV)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4V)

Q:2年內再次違反怎麼辦?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5I)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5II)

Q: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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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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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3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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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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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8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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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23依規定,司法警察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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