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之
(B)行政執行分署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C)管收之抗告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D)義務人生產後滿 2 個月以上者,不得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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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2340), C(409), D(142), E(0) #3017336
統計: A(629), B(2340), C(409), D(142), E(0) #3017336
詳解 (共 10 筆)
#6096928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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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659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VII、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IX、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21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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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885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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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268
b選項題目是寫"執行分署
法條是寫"執行處
這樣有算對嗎? 考委不是很喜歡玩文字遊戲...?
法條是寫"執行處
這樣有算對嗎? 考委不是很喜歡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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