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社會工作師法中,有關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的敘述,下列那一項正確?
(A)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B)社工師事務所應以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C)申請設立社工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 12 條所訂業務 3 年以上,並有工作證明者
(D)以 2 個以上社工師聯合申請設立者,全體均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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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533), C(90), D(37), E(0) #1510196

詳解 (共 3 筆)

#1610158

(A)第2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B)第22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C)第21條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D)第22條

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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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165

第21條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

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第22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

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

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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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404

第九條

社會工作師執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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