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社會工作師法中,有關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的敘述,下列那一項正確?
(A)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B)社工師事務所應以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C)申請設立社工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 12 條所訂業務 3 年以上,並有工作證明者
(D)以 2 個以上社工師聯合申請設立者,全體均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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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533), C(90), D(37), E(0) #1510196
統計: A(183), B(533), C(90), D(37), E(0) #1510196
詳解 (共 3 筆)
#1610158
(A)第2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B)第22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
(C)第21條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D)第22條
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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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165
第21條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
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第22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
任;其以二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
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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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404
第九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證書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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