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關警察依法實施臨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之必要,得由分局長指定特定路段,進行車輛攔停並查證駕駛人或乘客之身分
(B)外國人未能出示外僑居留證者,應立即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身分,但對其留置,不得逾 3 小時
(C)凌晨發現未開車燈且車速忽快忽慢之車輛,得予以攔停,並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D)人民拒絕接受實施查證身分並已有自傷行為時,得對之使用警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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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3004), C(94), D(311), E(0) #2938691
統計: A(174), B(3004), C(94), D(311), E(0) #2938691
詳解 (共 8 筆)
#5636037
得不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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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708
補充一下:
警政署函釋:並非一經無法查證就要帶回,執行員警得透過查詢車牌號,查詢警用電腦之類的方式仍無法查證時,或於現場恐不利影響或有妨礙交通、安寧者才能帶回
警政署函釋:並非一經無法查證就要帶回,執行員警得透過查詢車牌號,查詢警用電腦之類的方式仍無法查證時,或於現場恐不利影響或有妨礙交通、安寧者才能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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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245
這題目害我想了好久,其指定管制也是應啊!他寫得,後來想到不只是分局長可以指定管制,督察長、總隊長、副總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主任秘書(均是相當職務)等亦可。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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