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規定,警察可使用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來蒐集參與者現場活 動。下列何者是同條規定所允許之蒐集對象?
(A)街頭賣藝等群聚活動
(B)臺北市捷運地下街某商店內數人使用大聲公抗議消費糾紛
(C)立法委員候選人率多名助選人員聚集在臺北市 101 大樓廣場前散發傳單
(D)為迎接大甲鎮瀾宮媽祖活動而在十字路口多方人馬對峙並產生肢體衝突時,圍觀信徒及路過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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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31), C(161), D(3074), E(0) #2938693
統計: A(30), B(431), C(161), D(3074), E(0) #2938693
詳解 (共 3 筆)
#5649784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如為迎接大甲鎮瀾宮媽祖活動而在十字路口多方人馬對峙並產生肢體衝突時,圍觀信徒及路過行人)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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