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7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使用警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警察於必要時得併使用警銬、瓦斯槍或警棍
(B)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訂定,係針對警械使用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所為之行政規則
(C)服務於臺北市中正一分局警察役役男在執行集會、遊行勤務時,擅自使用未經警察機關配發瓦斯槍致使參與遊行群眾及路人受傷時,依法應由臺北市政府對於受傷民眾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D)當警察違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財產損失時,受害人民經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不成後,依法應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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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9), B(2417), C(2817), D(1137), E(1) #2938699
統計: A(1179), B(2417), C(2817), D(1137), E(1) #2938699
詳解 (共 9 筆)
#582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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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訂定,係針對警械使用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所為之行政規則(為法規命令)
行程法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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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服務於臺北市中正一分局警察役役男在執行集會、遊行勤務時,擅自使用未經警察機關配發瓦斯槍致使參與遊行群眾及路人受傷時,依法應由臺北市政府(違法走國賠)對於受傷民眾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6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警察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6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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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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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155
現行修正的警械條例第一條
警械種類改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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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298
(D) 違法是損害 合法才是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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