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區段徵收地區如為經實施農地重劃者,此一地區抵價地總面積比例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多少?
(A)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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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1), C(11), D(5), E(0) #367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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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346
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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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2.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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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6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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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9 區段徵收土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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