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 為放棄
(B)耕地租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 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C)共有土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 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D)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有優先 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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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 C(69), D(26), E(0) #3674554
統計: A(16), B(10), C(69), D(26), E(0) #3674554
詳解 (共 3 筆)
#7342007
(A) 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 為放棄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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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耕地租用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5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1.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2.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2.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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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有優先 購買權之適用
依據「房地合一」原則,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時,通常不會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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