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下列何項非屬之?
(A)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B)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C)興辦國營事業或公安事業者
(D)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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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7), C(77), D(20), E(0) #3674564
統計: A(8), B(27), C(77), D(20), E(0) #3674564
詳解 (共 3 筆)
#7342031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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