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下列何項非屬之?
(A)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B)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C)興辦國營事業或公安事業者
(D)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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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4), C(94), D(27), E(0) #3674564
統計: A(8), B(34), C(94), D(27), E(0) #3674564
詳解 (共 4 筆)
#7342031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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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240
• 一般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政府因為要興辦特定公共事業(如國防、交通、公營事業、水利、公共衛生等),需要「特定範圍」的土地,通常是徵收多少、用多少(路廊或特定基地)。
• 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
屬於一種大規模的綜合性土地開發建設。政府把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徵收後,重新規劃整理(劃定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用地),並讓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折算領回「抵價地」。它的目的是整體的區域開發或都市更新,而不是單純為了蓋某個國營事業。
區段徵收看「開發與更新」:新都市開發、非都市開發、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
一般徵收看「特定事業需求」:如國營事業、交通水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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