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五公畝部分
(B)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十公畝部分
(C)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 地價稅
(D)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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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 C(115), D(35), E(0) #367456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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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 17 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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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五公畝部分 三公畝
(B)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十公畝部分 七公畝
(C)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 地價稅
(D)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次 為限 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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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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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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