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在公寓大廈 1 樓開店營業,向管理委員會表示想要於該大樓 1、2 樓外牆設置廣告物,甲要取 得何者之同意,才能設置廣告物?
(A)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
(B)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C) 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 1 樓、2 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5), C(4), D(61), E(0) #3674570
統計: A(2), B(15), C(4), D(61), E(0) #3674570
詳解 (共 2 筆)
#7307597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