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關於行使解除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唯有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之方式
(B)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可以用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C)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D)消費者行使解除權的 7 天猶豫期,可以以特約排除猶豫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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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6), C(44), D(11), E(0) #3674572
統計: A(2), B(16), C(44), D(11), E(0) #3674572
詳解 (共 2 筆)
#7307600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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