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舉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何種事項在會議中,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管理委員選任之事項
(B)公共區域禁止吸煙之事項
(C)公共設施緊急維修之事項
(D)調整收取社區管理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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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8), C(3), D(9), E(0) #3674568

詳解 (共 4 筆)

#712613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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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9322
2 舉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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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425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2、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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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591
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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