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委員之任期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B)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各管理委員任期為 1 年或 2 年
(C)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D)管理委員會的各管理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14), C(50), D(11), E(0) #3674569

詳解 (共 4 筆)

#7126169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
(共 3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7282733
 背法條很冗長~用表格才清楚
ㅤㅤ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有規定」
口訣:有規-主監財1~2年連1次,其1~2年無限連
身分別 任期 連任規定
主任委員 /管理負責人 1~2 年 連選得連任 1 次
負責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1~2 年 連選得連任 1 次
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 1~2 年 連選得連任 1 次
其他管理委員 1~2 年 可無限連任
ㅤㅤ
ㅤㅤ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無規定」
口訣:無規-主監財1年連1次,其1年無限連
身分別 任期 連任規定
主任委員 /管理負責人 1年 連選得連任 1 次
負責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1年 連選得連任 1 次
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 1 年 連選得連任 1 次
其他管理委員 1年 可無限連任
ㅤㅤ
3
0
#7131430
3、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1
0
#7307594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
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
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
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
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
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
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96318
未解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
(共 3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