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有關都市計畫之內容與實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要計畫其實施進度以 5 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 25 年
(B)細部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分之一
(C)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五千分之一
(D)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 20 日 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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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5), C(12), D(24), E(0) #3674559
統計: A(60), B(5), C(12), D(24), E(0) #3674559
詳解 (共 2 筆)
#7315873
都市計畫法§15: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C);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A)。
都市計畫法§22: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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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21: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D),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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