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給付遲延,其債權人乙一再請求甲提出給付,甲皆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若定有期限,自期限屆滿時,債務人甲負遲延責任,乙得即時解除契約
(B)乙解除契約後,雙方當事人僅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C)乙解除契約後,乙對於甲仍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D)乙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 B(17), C(388), D(5), E(0) #3275200
統計: A(62), B(17), C(388), D(5), E(0) #3275200
詳解 (共 4 筆)
#6519409
正解C
A選項:給付若定有期限,自期限屆滿時,債務人甲負遲延責任,乙得即時解除契約?
給付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負遲延責任,此部分正確(民法第229條第一項)。
然而,債權人並非當然取得契約解除權。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債權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如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
。即使債務人已給付遲延,債權人仍需踐行催告程序,方能合法解除契約
。因此,乙不得「即時」解除契約。
(債總釋義2,P23、P99)
B選項:乙解除契約後,雙方當事人僅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此回復原狀義務主要係依民法第259條規定為之,而非僅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
。民法第259條明確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若為金錢則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因此,此選項所述「僅得依民法第179條」並不正確。
(債總釋義2,P109)
C選項:乙解除契約後,乙對於甲仍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此損害賠償係指因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解除而喪失其存在
。因此,乙解除契約後,仍得向甲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債總釋義2,P112)
D選項:乙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本題情境為甲給付遲延,乙為債權人並一再請求甲提出給付,甲皆置之不理。此係債務人甲給付遲延之情形,而非債權人乙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給付。受領遲延係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情形
。因此,乙並無受領遲延之情事。
1
0
#6420850
229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ㅤㅤ
231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