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一幅名畫賣於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乙。嗣後,乙與丙訂立 贈與契約,將該幅名畫贈與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並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向乙表示撤銷買賣契約,即僅撤銷債權契約,不撤銷物權契約。若甲無過失,而乙與丙均為善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對甲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B) 丙對甲不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C) 乙與丙對甲應連帶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D) 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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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16), C(18), D(260), E(0) #3275202

詳解 (共 5 筆)

#6166970
民法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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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620
第88條 甲無過失得撤銷,並於一年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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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383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 183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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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862
181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182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183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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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866
181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182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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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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