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非屬對於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
(A)外籍移工依法每 3 年應出境並重新申請來臺簽證
(B)欠稅之法人代表依法限制出境
(C)役男出境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D)民法規定夫妻應以住所為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統計: A(5404), B(662), C(981), D(4651), E(0) #2019857
詳解 (共 10 筆)
(A)依照網路上簡單解釋,外國人雖為多數憲法學者肯認為基本權主體,但並不享有國際遷徙自由;國家基於主權可自由決定入出境管理規範,來限制、拒絕其入境、居留或驅逐出境,
所以“就服法”之修法取消“3年條款”,讓移工及雇主在工作權益上優化,限制仲介每三年一次抽取高額仲介費依據來源,是比較關乎工作權上權益無誤。
再依前開論訴,外國人無法自由主張其入出境之遷徙自由,更何況國內居住之自由;如果說不上有自由權益,就談不上對其(居住遷徙)權益之限制。
如有誤,請指教!
D也是蠻爛的答案
你不履行也沒差的條文,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真正拿出這條的時候,都是要打離婚訴訟,畢竟你勝訴了也無法強迫配偶回來住。
(A)補充:須先有權利才能談是否符合限制。
白話:有居住遷徙自由「限制」→前提:有居住遷徙自由權利。
Q1:外國人是否有居住遷徙自由權利?
A:
一、國內外實務:NO→國家有權決定外國人去留權(入出境)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YES→因規定「所有人」乃包含外國人
第 26 條: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
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
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
視。」
Q2: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是否有居住遷徙自由權利?
A:
Yes, J454:關於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
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
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
之依據。
本題用刪除法:
題目是依大法官解釋,(B)(C)大法官有點出是對憲法§10限制,(D)有大法官解釋但無明示有憲§10限制,
只有(A)目前無大法官解釋,所以選出最不符合之答案(A)
(A)無相關大法官解釋
(B)J345
理由書:...上開辦法限制出境之規定,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
§10、...,均無牴觸。
→因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23對基本權之限制,不違反憲法§10居住遷徙
自由,屬於對居住遷徙自由之合憲的限制。
(C)J443
解釋文:...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
法均未設規定...
(D)J452
理由書:人民有居住之自由,乃指人民有選擇其住所之自主權。住所乃決定各項法
律效力之中心地,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固為民法§1001前段所明定,惟
民法並未強制規定自然人應設定住所,且未明定應以住所為夫妻履行同居
義務之唯一處所。是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並不以住所為限。
→說人民有憲法§10居住自由,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地不以住所為限,沒有明示有
憲法§10限制
公約的外國人遷徙自由
釋字708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 遷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 我國憲法目前只保障外國人基本的人身自由權 對外國人的遷徙自由並無明文規定
A外籍移工依法每 3 年應出境並重新申請來臺簽證
個人觀點:是不是因為移工是來台工作,所以簽證這動作主要針對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