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集會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不得劃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
(B)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保護集會遊行安全
(C)國家得對緊急、偶發性集會採取許可制
(D)主張共產主義之集會遊行應予禁止
統計: A(272), B(9627), C(1106), D(635), E(0) #2019860
詳解 (共 7 筆)
這題講的全都在釋憲 445
(A)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參考
集會遊行法
釋字第445 號
(C)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
書面通知負責人。
參考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釋字第445 號
(D)
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參考
釋字第644號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以形成公意
(B)國家負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之義務,以協助集會或遊行順利舉行
(C)國家得以發生衝突之虞,事前審查集會之主張內容,而否准其申請
(D)國家立法規定群眾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應事前申請許可,違憲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109 年 - 109 一般警察人員、鐵路人員特考_三等、高員三級_各類別、各類科:法學知識#87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