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規範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B)地方自治條例得以命令歇業、吊銷證照為行政罰之種類
(C)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經行政院核定並發布後始生法定效力
(D)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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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875), C(2115), D(162), E(0) #3704017
統計: A(132), B(875), C(2115), D(162), E(0) #3704017
詳解 (共 6 筆)
#7278126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 B )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 : 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或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命令歇業,吊銷證照
( C )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 [ 有罰則 ] 時,[ 應 ] 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核定後發布 ]
( C )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 [ 有罰則 ] 時,[ 應 ] 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 核定後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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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9086
9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規範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可以限制權力義務)
(B)地方自治條例得以命令歇業、吊銷證照為行政罰之種類
(自治條例的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C)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經行政院核定並發布後始生法定效力
(D)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兩個都可以)
地方制度法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地方制度法26條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地方制度法27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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