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A)警察人員
(B)政務人員
(C)軍職人員
(D)地方議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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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2), C(203), D(900), E(0) #3704022
統計: A(17), B(92), C(203), D(900), E(0) #3704022
詳解 (共 5 筆)
#7323636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於所有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採廣義公務員定義,包括政務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機構專業人員、軍職人員等。
具體適用對象範圍如下:
政務人員。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如縣市長、鄉鎮市長)。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社會教育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專業人員。
軍職人員:依據法規應受懲戒之軍人。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代表執行職務之人員。
離職公務員:退休、資遣、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亦適用懲戒。
已過世公務員:受懲戒人若死亡,得對其遺產執行強制執行。
政務人員。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如縣市長、鄉鎮市長)。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社會教育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專業人員。
軍職人員:依據法規應受懲戒之軍人。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代表執行職務之人員。
離職公務員:退休、資遣、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亦適用懲戒。
已過世公務員:受懲戒人若死亡,得對其遺產執行強制執行。
非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對象主要為: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議員)、約聘僱人員、工友、臨時人員,以及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上述人員因不具備法定任用資格,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指的「公務員」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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