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後,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其應繳納之罰鍰,依法務部釋示意見,應如何處理?
(A)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B)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C)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D)准其以分期繳納方式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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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667), C(73), D(146), E(0) #397761
統計: A(57), B(3667), C(73), D(146), E(0) #397761
詳解 (共 8 筆)
#4458490
補行政執行法第二條:
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罰鍰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以以此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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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110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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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666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75489
中半段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稱本法)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惟警察機關僅就罰鍰逾期未繳納者,聲請該管法院簡易庭易以拘留經裁定駁回,且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鍰,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貴部 89 年 11 月 16 日法 89 律字第 041724 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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