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下列何者情形非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A)受本國政府聘請在臺從事工作,依契約居留期限已達2年以上者
(B)贈與
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C)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
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D)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但自願喪失本國
國籍。[遺3之1、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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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23), C(8), D(55), E(0) #286497
統計: A(201), B(23), C(8), D(55), E(0) #286497
詳解 (共 1 筆)
#1434349
第3條之1: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第4條: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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