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 ) 甲君於死亡事實發生前6個月間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惟死亡之前在中華 民國境內仍有住所,應適用我國稅法課徵遺產稅之身分為:
(A)非中華民 國國民
(B)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C)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 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D)無須區分身分。[遺3之1、遺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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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02), C(42), D(7), E(0) #284702

詳解 (共 1 筆)

#745906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條之1 (喪失國籍者之課稅)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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