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7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長辭職或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多久即可不再補選?
(A) 不足二年者
(B) 不足三年者
(C) 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須再補選
(D) 不管所遺任期多久均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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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21), C(98), D(10), E(0) #1421162

詳解 (共 4 筆)

#1549498
地制82條-III但書:直轄市長、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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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65

第 82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

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

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

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

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

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

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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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902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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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355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4項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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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5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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